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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企业科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县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与本级财政安排拨付的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与本级安排的对企业的各类奖励资金、补助资金、贴息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
(一)外经贸政策资金,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补助资金、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金、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技术出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口贴息资金、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和优势产能境外转移项目扶持资金、西部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资金、开发区重大项目奖励资金
(二)支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包括支持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资金、支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资金、支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
(三)财源建设资金,包括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专项资金、新能源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扶持引导资金。
(四)其他有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出依据是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县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合理配置、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安排,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使用原则,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一)企业必须按政策规定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项目必需的资料.
企业按政策规定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真实完整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相关经济鉴证中介机构进行特定事项的经济鉴证,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投资及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并对审核依据以及审核程序予以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作要求提供其他的有关材料。
(二)企业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加强管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标准,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进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工作职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相关程序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一)专项资金审核拨付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包括扶持金额、支持方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及时拨付兑现。
(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跟踪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查专项资金的核算及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按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对企业取得专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进行复核和绩效评价,并作为以后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专项资金违规处理。对骗取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二)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专项核算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其他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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