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191-2019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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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080.10T59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191—2010代替DB34/T1191-2010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程

Roadtankerfordangerousliquidgoodstransportation—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ofatmosphericpressuremetaltank

2019-11-04发布2019-12-04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34/T1191—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4/T1191-2010《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程》。本标准与DB34/T1191-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一般要求”(见第3章);

——修改了条款内容(见3.1);——删除了上一版本的3.2;

——删除了上一版本的4检验周期c)中的“并报检验单位审查”;

——将“5检验项目”和“6检验内容”归纳整理为“5检验项目和内容”;——在原6.5条后增加“5.6内部检查”内容;

——7检验结论及报告出具做了修改;——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小勇、苏本金、胡超杰、王立辉、韩啸、陈习文、高万东、刘长仙、张德镇、张锐。

1

DB34/T1191—2010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一般要求、周期、项目和内容、检验结论及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久性连接的金属罐体的定期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金属、真空绝热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NB/T47013.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47013.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47013.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

3一般要求

3.1罐体定期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3.2使用单位在送检前应将罐体外表面清洁干净,检验时罐体内介质应清空;需要进入罐体内部检验的,应将内部的介质处理干净,盛装易燃、易爆、助燃、毒性、腐蚀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3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检验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对检验检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控制,确认符合现场检验条件。

3.4使用单位在送检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罐体的出厂技术文件、改造和维修资料、上次检验报告、使用记录以及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

3.5检验检测用仪器、仪表、量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检验用照明灯具和电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检验周期

4.1罐体的定期检验应每年进行1次。

4.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体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a)罐体发生事故,对罐体可能造成损伤的;

b)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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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1191—2010

c)罐体变更装载介质的(使用单位应取得原生产单位的同意);

d)停用1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5检验项目和内容

5.1检验项目

罐体定期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外表面宏观检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检查、泄漏试验。必要时进行焊接接头无损检测、罐体内宏观检查。

5.2资料审查

5.2.1检验前应审查以下资料:

a)罐体的出厂技术文件;

b)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

c)上次定期检验报告;

d)改造与重大修理记录。

5.2.2本标准5.1.1a)、b)中的资料在罐体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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