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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5篇

第一篇: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

害化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

理。

二、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四、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五、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

记录保存两年

第二篇: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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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

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

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

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

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

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

(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

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

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

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第三篇: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

病,消灭疫源,规范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制定本制度: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原则:即不

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养殖场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外修建了一个无害化处理室进行焚

烧处理。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

理,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

杀,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

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

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五、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

毒,防止病原传播。

六、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

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七、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

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安顺市吉泓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4月

第四篇: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县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置工作,达到“四不准一处

理”的规定,建立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

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运输及肉

类市场等场所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染疫(含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的尸体、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重)检的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

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

动物及其产品。

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方式有:销毁(包括焚毁、掩埋)、

无害化处理(包括化制、消毒)等,具体操作方式应严格按照《病害

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执行。

四、各相关场所处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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