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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

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

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

买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

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II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

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

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1994年II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

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1992年6月

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

买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

方的损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

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问题]

买方申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参考答案]

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

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解析]

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

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

反合同的责任。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

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

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

国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

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第49条、第53条。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

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

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

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

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

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

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

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

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解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

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

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

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

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

项承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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