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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义务、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义务、责任

单位性质划分

一、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统称。

1、综合监督管理:安监局

2、行业、领域监督管理:其他政府职能部门

3、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管理:

注:(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通过参与(含制度建设)、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实现

人员责任类别划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非法人单位的正职领导(厂长、(项目)经理)。分管领导:对分

管范围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安全

导小组、安全科)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内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各科室负责

人),专、兼职安全管理员

三、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

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八条)七项具体

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体系建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

(2)签订责任书(表)

(3)考核标准:包含个人年度考核(责任事故、培训和会议的出勤率

等)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度建设:《学习读本》P96页,13条制度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学习读本》P93页:保证人手一本《安全生产法》、逐条逐句

学习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

位负责人接报后,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和损失,

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监局、交通

局(质监站))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七项具体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

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工作记录:

1、(第二十五条)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

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第三十七条)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3、(第三十八条)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5、安全工作台帐(工作痕迹记录)。

从业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不积极参与学习培训,可停职处理)。

权利: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七项权利受教

育权、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先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不作为才举报)、

拒绝权、紧急撤离权、获得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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