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粉监督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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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

湿米粉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结合食

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范围内从事湿米粉生产经营的企业或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米粉是指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熟化(或

蒸片)、成型、冷却、稍加干燥(或不经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

成的食品;

湿面条产品适用本管理办法。所称湿面条是指以小麦粉为主

要原料,经和面(加碱或不加碱)、压片、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

而成的生面制品。

第三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职能划分,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湿米粉生产

加工,其申办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当地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卫生部门对申请人

的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进行评价与审

核,符合要求的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申请人持《卫生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注册手续,发给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应有生产加工湿米粉的相应厂房、原辅材料仓库

或成品仓库或发放间;有原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和包装车间;有满

足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有检(化)验室、更衣室和办公室;

有完善的供电、供水、排水设施;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

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厂址应选择远离废气、废水、烟尘、粉尘、垃圾站和

化工厂等污染源,25米范围内不得设有坑式厕所以及粪坑和昆虫孳

生的场所;

(三)厂区路面应硬化、平坦、无积水、无扬尘,裸露土地

应绿化;

(四)生产加工车间应保持卫生、整洁,有相应的消毒杀菌、

照明、防腐、防尘、防鼠、防蝇、更衣、洗涤、污水排放、暂存垃圾

和废弃物等设施;

(五)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

设,要设置明排水沟和地漏;天花板应选用表面光洁、不吸水、耐腐

蚀、防潮防霉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饰;墙壁应用不吸水、不渗水、防

霉、无毒的浅色材料覆涂,墙裙应用浅色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铺设,

离地面不得低于1.5米;

(六)加工车间、冷却车间和包装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

换鞋、洗手、杀菌消毒设施;各车间应相对独立,人流、物流分开,

防止交叉污染;冷却(晾干)间应配备冷却或晾干设施,车间内应安

装通风设备,进气口应安装易更换清洗耐腐蚀的网罩;

(七)生产加工过程中,接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设备、

工具、容器必须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抗腐蚀、不吸水、不生锈

的材料制成;

(八)原料库和成品库应有防蝇、防鼠、防潮及通风设施,

原料和成品应离地、离墙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进出库台账和相

应管理制度;

(九)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

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十)运送湿米粉产品须用专用运输车辆,运送前后应对运

输工具及时清洗消毒,防止污染产品。

第六条生产加工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通过健康检查和食品营养、食品卫生和食

品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二)生产操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必须换工作服和鞋帽,并

做到手清洗消毒和工作鞋消毒;

(三)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在工作时不得

佩戴首饰和饰品,不得浓艳化妆、染指甲、洒香水等;

(四)不准穿工作服、工作鞋上卫生间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五)不准在生产场所吸烟、饮酒、进食以及其他有碍食品

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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