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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知识汇总

1.城市更新定义:指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

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

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2.城市更新方式: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

3.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

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4.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

体结构。

5.拆除重建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类型:城中村改造、旧工业

区改造、旧住宅区改造、旧商业区改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是

城市成熟片区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的主要来源之一。

6.城市更新目的: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

善人居环境,以及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7.申报城市更新的四个理由:

1.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

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4.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8.权属清晰用地: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城中村用地、

旧屋村用地、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房地产登记历

史遗留用地。另,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根据历史用地处置政策可

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用地视为权属清晰用地。

9.更新范围:城市更新单元内各类用地范围的统称,包括“更

新单元范围”、“拆除范围”、“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移

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范围”和“开发用地范围”、“清退用地范围”、

“腾挪用地范围”、“划入零星用地范围”、“外部移交用地范围”。

10.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

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11.更新单元范围:拆除范围外,涉及土地清退、用地腾挪、

零星用地划入,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与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的,

在拆除范围基础上还须划定更新单元范围,以包括上述建设行为。

12.拆除范围:依据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拆除重建

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

整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自然、社会、经济关系的

延续性,按照相关规划与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

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拆除范围。

13.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其他移交给政府的独立

用地范围:依据相关规定移交给政府的用地,包括纳入政府储备

用地、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等的独立用地、外部移交用地等。

14.开发建设用地范围:依据城市更新政策可出让给实施主

体的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范围。可出让给实施主体的进行开发建

设的用地面积(不含划入的拆除范围外零星用地面积)应不大于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减去基准土地移交用地面积、根据历史用地处

置政策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用地面积及清退的国有未出让用地

面积(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除外)。

15.清退用地范围:指拆除范围内由实施主体自行拆除、清

理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及更新单元范

围内、拆除范围外除外部移交用地外,由实施主体负责理清经济

关系并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并无偿移交给

政府的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的范围。

16.腾挪用地范围:更新单元范围内、拆除范围外的未建设

用地,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进行等面积腾挪的用地范围。

17.划入的零星用地范围:更新单元范围内属于国有未出让

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

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

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范围。

18.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对

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

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

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

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

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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