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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

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

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

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其

中,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

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专用账户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

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

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

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

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

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如果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可开立新的专

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

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

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

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

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

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单位发包的

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

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

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以上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确保

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并在业务系统中

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

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也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

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除法律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以

外的农民工工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

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该公示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

工工资情况30天,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

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

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后,可以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

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

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

处理;(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

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

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

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

工作。如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开户银行应当

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

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如果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

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

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

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

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

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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