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广东省商业性涉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责任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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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广东省商业性涉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产险广东省商业性涉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由被保险人作为监护人的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

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志不清、或意识不清状态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未成年人在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指使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六)任何因传染病导致的责任;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

(八)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

(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十一)间接损失;

(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

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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