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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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承保范围

一、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本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但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除外。

二、公司补偿保险

本公司对被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但应以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为限。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请求最终解决前,预付因此所产生的抗辩费用。

第二条定义

本保险合同内所使用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一、“关联企业”:指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或之前,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中超过百分之二十但少

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为投保人直接持有或经由其一家或多家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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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请求”: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1.任何个人或组织因请求给予金钱赔偿或其他救济(包括非金钱的救济)对被保险人所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

2.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求被保险人对特定不当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书面请求。

可归因于单一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任何单次或多次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

三、“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单所载的投保人及在不当行为发生日前,在公司组织结构图或类似文件中详细载明并经投保人或其子公司认可的子公司、分部、部门、区域性机构、生产群体或其他的公司内部单位。

四、“连续承保日”:指投保人连续向本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投保本类保险的首日,或其它经本公司同意的日期。如按向其它保险公司连续投保之首日计算,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时向本公司提供其向该保险公司提交的首份投保书,且以本公司接受为条件。

五、“抗辩费用”:指完全因赔偿请求的调查、理算、抗辩及上诉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提供诉讼保证金,扣押保证金或类似的保证金所产生的费用,但本公司无义务申请或提供任何保证金),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薪金。

六、“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指任何被合法指派或选任为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七、“发现期”:指依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自本保险合同终止后立即起算的期间;于该发现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且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不当行为而首次遭受赔偿请求,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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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全额年保险费”:指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有效的年保险费。

十、“被保险人”:指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担任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将自动适用于在保险期间首日后成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十一、“本公司”:指承保本保险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损失”:指判决、裁决或司法命令、和解等程序的损害赔偿金及抗辩费用,但不包括法律规定的任何罚金或罚款(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或刑事的罚金)、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惩罚性赔偿金)、税金、被保险人非依法或非依协议承担的金额或依法不得承保的事故。由单一不当行为引起的数起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金、判决、裁决或司法命令、和解及抗辩费用,视为单一损失。

十三、“无责任”:指

1.用尽所有救济手段后,由于驳回诉讼请求或申请简易判决,所有被保险人在审判前获得无责任的最终有利裁决。

2.用尽所有救济手段后,所有被保险人在审判后获得无责任的最终有利裁决。若赔偿请求已达成和解,则“无责任”一词不适用于该赔偿请求。

十四、“非营利实体”:指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实体或行业协会或成立于其他国家境内的,为促进其组成成员所代表的商业利益的多数人的类似实体,不论是否为法人。

十五、“外部实体”:指任何关联企业,非营利实体或本保险合同的批单所列明的其他法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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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或组织。

十六、“投保人”:指保险单所记载的公司。

十七、“保险期间”:指保险单所记载的起始日起至到期日止的期间。

十八、“污染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固态的、液态的、气态的或具有热量的刺激物质或污染物质,包括烟、蒸气、煤灰、臭气、酸、化学物质及废弃物。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回收、修复或再制的物质。

十九、“有价证券”:指被保险公司的任何票据、股票、公债、公司债券、债券凭证、股份或其他股东权益或债务担保品,并包括任何关于上述有价证券的权益凭证、收据、认购权、表决权信托凭证、存托凭证、或其他利益凭证。

二十、“单一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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