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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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建筑市场

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和《关

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看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方法。

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

监管,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

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

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木工、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

安装、钣金、石制作、油漆、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筑市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

劳务分包交易管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劳务承包人,应当取得劳务分包企

业资质证书,进津劳务承包人还应同时取得进津备案通知书。

第六条劳务发包人分包工程时应当审查劳务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劳务承包

人承接分包工程时应当供应资质证书、负责该项目劳务队长的岗位证书,进津劳

务承包人还应同时供应进津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可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劳务发包人应当

建立企业自有的合格劳务承包人书目。项目经理部选择劳务承包人时应在本企业

自有的合格劳务承包人书目中选择。

第八条劳务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

再分包或转包。

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可实行将协助材料、协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的综合计价分

包模式。

禁止劳务发包人单纯提取管理费的行为。

第十条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选购的划分应遵循

以下原则:凡是构成工程实体且干脆影响工程结构质量的钢混凝土、材、墙体材

料等主要材料,应由劳务发包人选购和管理;主要材料以外的协助或周转建

筑材料可由劳务承包人选购和管理。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施工机械租赁或供应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

则:属于中型以上的施工机械及部分干脆影响施工进度的重型机械应由劳务发包

人租赁或供应,并负责日常管理;小型机具和工具可由劳务承包人供应和管理(施

工机械类型的划分参照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第十二条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干脆影响平安生产的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

等施工措施项目,可由劳务承包人负责供应和管理。劳务承包人搭设、拆除施工

措施项目的工艺和方案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得到劳务发包人的认可。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的临建、临水、临电、现场硬化等影响公共平安和社会环

境的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由劳务发包人供应和管理。

第十四条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方可施工。劳务分

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企业名称及劳务队长姓名、岗位证书编号;

(二)劳务分包工程名称、地点、分包范围、作业内容、劳务工种和劳务人员数量、

开竣工日期;

(三)劳务分包款、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要求按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支付);

(四)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的选购供应和管理方式;

(五)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支付保证方式及需单独计取的社会保障费及培训费;

(六)文明施工、平安生产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加盖双方企业法人公章,不得运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

处及个人印章。

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已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五条劳务发包人应当在订立或变更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合同

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劳务分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劳务发包人必需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

方式向劳务承包人足额支付劳务分包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不得要求

劳务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

劳务发包人不得与劳务队长个人干脆进行支付与结算。

劳务发包人不得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劳务承包人的劳

务分包款。

劳务分包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劳务发包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支付劳务分包款,严禁干脆

向劳务队长支付劳务分包款,对发包工程产生的劳务纠纷担当连带责任;

(二)检查劳务承包人按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状况。对劳务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

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劳务发包人可以对劳务承包人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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