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07-200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皮革和合成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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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产品分类 2

5基本要求 2

6技术内容 2

7检验方法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在还原条件下不允许从染料中分解出来的芳香胺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氯化苯及氯化甲苯 6

附录C(规范性附录)被认定可致癌的染料 7

附录D(规范性附录)被认定可致敏的染料 8

附录E(规范性附录)合成革气味的测定 9

附录F(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10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皮革和合成革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皮革和合成革产品中的pH值及其稀释差、游离甲醛、可萃取的重金属、含氯苯酚、邻苯基苯酚、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染料、气味等指标提出了限制要求,还对合成革产品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机锡化合物、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提出了限制要求,对生产用化学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提出了禁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河北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黄河皮革有限公司、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信德皮革有限公司、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有限公司、淄博大恒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泓信超细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华峰人造皮有限公司、福建晋江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10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皮革和合成革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和合成革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皮革和聚氨酯合成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941-2005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19942-2005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20384-2006

纺织品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残留量的测定

GB/T20386-2006

纺织品邻苯基苯酚的测定

GB/T22807-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六价铬含量的测定

GB/T22808-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五氯苯酚含量的测定

GB/T22930-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GB/T22932-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

QB/T2724-2005

皮革化学试验pH值的测定

QB/T2725-2005

皮革气味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皮革(Leather)

以动物皮为原料,经过一系列化学处理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具有使用性能的产品。

3.2合成革(Syntheticleather)

以织物为底基,经浸渍聚氨酯树脂,再经干法涂覆或经后处理加工制成的、具有类似于皮革结构和物理力学性能的产品。

2

3.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用气相色谱非极性柱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并包括它们在内的已知和未知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4产品分类

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以下三类:

A类:婴幼儿用品,供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使用。

B类:直接接触皮肤用品,在穿着或使用时,其表面的大部分面积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在穿着或使用时,不直接接触皮肤或其表面的小部分面积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

5基本要求

5.1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质量标准的要求。

5.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3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注重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6技术内容

6.1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表1要求。

表1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值

分类

项目

A类

B类

C类

pH

3.5~7.5

3.5~9.0

pH稀释差≤

0.7(pH4.0时检测此项)

游离甲醛,mg/kg≤

20.0

75.0

150.0

可萃取的重金属,mg/kg≤

六价铬(Cr6+)

5.0

镉(Cd)

0.1

汞(Hg)

0.02

锑(Sb)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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