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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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群众来信工作,健全办信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群众合

法权益,发挥办信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作用,根据《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

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

报、传真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党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办信三见“面”制度的要求,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

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本着方便来信人的原则,市、县(市、区)要开通办信绿色“邮政”,并向社会公

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查询来信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引导群众以来信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本行政

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将群众来信处理情况输入,并与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及本级其

他党政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来信人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五条各级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办信工作,对重要来信实行负责人阅批、包案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设立办信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从事办信工作。

第六条来信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

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党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来信人。

第二章受理

第八条收信。收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拆封,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并在来信

右上角加盖收信章,日期应与实际收信日期相符。电子邮件要及时下载打印,并按上述要求

办理。

第九条阅信。要准确领会来信原意,从中筛选出一般信、重要信和紧急信,为登记和办

理做好准备。

第十条登记。要注明受信人或单位,来信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登

记时间、来信类别、来信内容摘要。分清是否重信、联名信(注明来信人数)。对检举揭发

信,应注明被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单位及其职务。

第十一条转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政机关收到群众来信或收到上级转送

的群众来信,根据内容需转送有关部门或地方处理的,应在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以转送

函或转送单的形式将原信及附件转送。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需抄送下一级党委

政府信访局或有关党政机关。乡镇一级只办不转。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每季度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

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每季度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告转送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交办。对重要、紧急来信应立项,并通过下列方式交办:

(一)绿色通道“”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影响重大的紧急来信,应通过绿色通道“”交

办,收到来信的当日交办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二)发函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来信,以发交办函的形式直接

交由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办结报告。

(三)交办单交办。对反映问题比较重要的来信,以发交办单的形式直接交由有权处理

的党政机关办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对反映问题紧急的来信,可以传真等方

式及时交办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交办。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来信事项,由党委政府信访局确定或报请有关负责

人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头交办。

第十三条告知。有关机关收到群众来信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根据来信的不

同情况,在收到来信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来信人(通过电子信箱

收到的来信,一般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告知):

(一)受理告知。有关党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来信事项应当受理,并书面

告知来信人(来信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属党委政府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信事项,

受理后应按要求通报党委政府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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