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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险
无人机意外损坏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983181202308243634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合法拥有、保管、控制或使用无人机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无人机,具体是指: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包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无人机机身及飞行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和通信系统等飞行所必须的设备和系统,但不包括机身装载的、用于完成指定任务的且与飞行无关的机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拍摄设备、监控设备、航测仪器、农药喷洒装置等)。
无人机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翼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毁坏,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并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或用于本合同声明用途之外的目的;
(八)无人机的移动设备型号、序列号或其他唯一性编码等信息与保险单中载明的不一致、有涂改、缺失或无法辨识的;
(九)保险标的的飞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气象环境、水文环境、起飞或降落环境)没有达到对应产品说明书中的要求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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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险标的起飞时最大起飞重量超过设计或者运行的限制;
(十一)保险标的因失踪、失联导致的损失;
(十二)违反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其他国家政府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各类使用无人机时应当遵守的规范性文件;
(十三)保险标的的飞行空域或地理范围超出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者飞入政府当局规定的无人机禁飞区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形除外;
(十四)电子或电磁干扰、飞行信号干扰、无线广播通信信号干扰、噪音(不论人耳是否能听到)、音震等相关的现象;
(十五)由于实际存在或宣称存在或威胁存在的任何形式的石棉、或任何其它含有或宣称含有石棉的物质或产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十六)任何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为被保险人还是第三方所有)不能准确或完全处理、交换或传输与任何年份、日期或时间变更有关的数据或信息,不论该种情况是在该年份、日期或时间变更之前、之中还是之后;
(十七)保险标的由本合同中列明或约定的操作员以外的人操控飞行,但有相应操作资质的其他人员在地面操作被保险无人机的情况除外;
(十八)保险标的用于喷洒或空投作业时,喷洒物或空投物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保险标的有意或无意闯入私人住所或领地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如侵犯个人隐私);
(四)任何间接损失、或者预期利益的丧失;
(五)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
(六)无人机生产商或经销商依法或依约应承担的任何质量责任;
(七)保险标的造成被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自然磨损、渐进损坏、机械故障、内在缺陷或失灵;
(九)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八条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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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购置价格、评估价格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第十二条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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