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标准、最完善的物业《管理规约》范文.pdfVIP

最标准、最完善的物业《管理规约》范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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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共有部分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进行,

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多层、别墅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第三条本物业区域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

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由本物业区域的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

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

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

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

置、、等设备。

(二)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

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

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五条属于本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

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

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下列方式处分:

1、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2、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3、用于弥补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4、。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本物业区域支

付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用于

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一年在物业区域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

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

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

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

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九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

义务。

第十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

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2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

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

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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