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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提高我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及业务水平,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人员理,依据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托幼机

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规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分市、区、社区三级培训。

一、市级培训

市级培训包括岗前、岗位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

市级岗前培训,以后每3年参加1次市级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一)广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新上岗人员培训)

1、目的:

(1)规范新上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人员工作常规及工作流程;

(2)学习第一时间紧急救护技能,提高保障幼儿安全能力。

2、培训对象:

(1)新从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保健人员;

(2)未参加过培训的托幼机构主管卫生保健工作的园长;

(3)未参加过培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人员;

(4)未参加过培训的各区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人员。

3、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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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础业务知识;

(2)第一时间紧急救护技术。

4、培训时间:

(1)每年举办2期,分别安排在3-4月份、10-11月份,具体以通知为

准;

(2)每期3.5天,其中理论课2.5天,考核1天(操作、理论考核各0.5

天);

(3)考核一般安排在理论培训结束4周后进行。

(二)广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位培训(三年一次)

1、目的:

(1)巩固、更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业务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2)巩固强化第一时间紧急救护技能。

2、培训对象:

已参加过岗前或岗位培训超过三年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

3、培训内容:

(1)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热点难点问题;

(2)第一时间紧急救护技术。

4、培训时间:

(1)每年举办2期,时间分别安排在5月份、12月份,具体以通知为准;

(2)每期2天,其中理论课1.5天,考核0.5天;

(3)培训结束后安排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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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级免费培训资格核定

1、区培训名额以当年全市计划为准,申请培训人员的资格由区妇幼保健院

保健部负责核定。托幼机构幼儿在册人数

各托幼机构每3年免费培训名额为=

(注:每3年为1个培训周期,如某托幼机构有数名保健人员,请于3年内平均安排人员参

加)

2、参训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学历;

(2)医士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

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或以上学历;

(4)担任卫生保健工作;

(5)年龄小于或等于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强度。

(四)、市级培训流程

1、托幼机构向区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递交《广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

员市级培训申请表》(附件1)及表中要求提交的资料,由辖区妇幼保健院儿

童保健科核定人员资格后按当年分配名额汇总名单(附件2)上报至广州市妇

女儿童医疗中心儿童保健科;

2、培训当日,参训人员持已审核的《广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市级培

训申请表》及表中要求提交的资料到会场报到上课。

3、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广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有

效期为3年,满3年应参加市级岗位培训,重新审核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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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训要求:

(1)孕妇暂缓参加第一时间紧急救护技术培训;

(2)凡申请接受培训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保证全程培训时间,除有

特殊情况经审核给予准假并安排补课外,不可随意缺勤,否则取消其培训资

格及其所在园所培训名额。

二、区级培训

区级培训包括新上岗保健人员培训、在岗保健人员及相关负责人业务培

训,由区妇幼保健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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