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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退费制度(实用9篇)
幼儿园退费制度第1篇
一、收费须知
1、幼儿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450元,教
材费50元,共计500元。
2、生活费每月暂定70-80元(两餐一点),学期始一并收取。
3、夏季6、7、8每月加收空调费用15元;冬季11、12、2、每月加
收取暖费20元。
4、代收费:幼儿入园时一次性收取幼儿被褥费(未定,离园时归个
人带走)和校服费、保险费。
二、退费须知
1、幼儿交费后一律不退费,学期末统一结算,根据情况转入下学期。
2、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因特殊情况连续2个月以上不
来园者,退所交以上费用的40%,连续不来园不足2个月者,不再退以上
费用。
3、连续一周内(不包含节假日、周日)不来园者每天退生活费2元,
连续不来园不足一周者,不退生活费。
三、优惠须知
1、我校(中心小学、中心园)教职工享受优惠收费,每生每学期收
取管理费、保育费、教材费200元,生活费不再优惠。
2、特困家庭幼儿(父母不健全或有疾病,家庭无经济收入),持乡镇、
村队两级证明和中小特别审批单(学前办办理,校长签字),可以享受以
上优惠收费。
幼儿园退费制度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
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
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
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
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
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
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
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
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
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
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
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
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
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
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
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
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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