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重点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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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要点汇编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以下9个方面:

1、销售货物所得;

2、供应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许权运用费所得;

8、承受捐赠所得;

9、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被投资方做出利润支配确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根据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运用费收入

根据合同约定的特许权运用人应付特许权运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承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的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供应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l2个月的,根据纳税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实行产品分成方式获得收入的,根据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根据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支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供应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施行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供应特定公共效劳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处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干脆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缺乏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及该机构、场全部实际联络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缺乏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获得的收入

扣除工程的范围

1、本钱:指消费经营本钱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特殊关注其中的广告费、运输费、销售佣金等费用。

〔2〕管理费用:特殊关注其中的业务款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化经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供应各项支援性效劳而发生的费用等。

〔3〕财务费用:特殊关注其中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等。

3、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化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运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4、损失:指企业在消费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

〔1〕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消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及消费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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