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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1限值适用范围

杂散域发射功率通常用发射机连接天馈线的输出端的杂散发射频率的峰包功率或平均功率表示,其参考测量带宽主要取决于发射机的无线业务种类。杂散域发射功率也可以用电场强度或地球表面功率通量密度(pfd)等效表示。

带外域和杂散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的确定见附件1。

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适用频率范围是9kHz~300GHz。但在实际测量中,杂散域是有限制的。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杂散发射测量频段的建议要求见表2.1。

表2.1无线电发射设备杂散发射测量频段

单位为Hz

基频频段

杂散发射测量频段

下限频率

上限频率a

9kHz~100M

9k

1G

100MHz~300M

9k

10次谐波频率

300MHz~5.2G

30M

5次谐波频率

5.2GHz~13G

30M

26G

13GHz~150G

30M

2次谐波频率

150GHz~300G

30M

300G

a测量应包括所有的谐波频率,而不受上限频率的约束。

为保护特定业务,需要对基频频率13GHz以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扩展杂散发射的测量频段,上限频率需要到3次或更高次谐波频率。对110GHz以上的杂散发射信号,采用本标准提供的常规微波测量方法非常困难。在高频红外线频段,需要采用热辐射计测量技术。对工作频率为76GHz~77GHz的车载雷达,其3次谐波达220GHz左右,就要采用热辐射计测量技术。

对于包含有波导器件的一体化天线发射系统,及天线连线是采用波导方式,而且未激励长度至少等于两倍截止波长的情况,不需要对低于0.7倍波导截止频率的区域进行杂散域发射功率测量。杂散域发射功率测量包含除天馈系统之外的任何发射设备部分,要求天馈系统在杂散域频率产生的最大允许发射功率不能对测量结果有影响。对于有多个发射机共用相同天线的发射系统,发射机间产生的互调产物要满足本标准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对TDMA系统的开关变换产生的瞬时发射也要满足本标准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1参考测量带宽建议

规定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测量带宽定义为参考测量带宽。表2.2是各测量频段的参考测量带宽建议值。

表2.2各测量频段的参考测量带宽建议值

测量频段

参考测量带宽

9kHz~150kHz

1kHz

150kHz~30MHz

10kHz

30MHz~1GHz

100kHz

1GHz以上

1MHz

作为特别规定,所有空间业务杂散发射参考测量带宽规定为4kHz。

对于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当接近工作载频时,具体参考测量带宽的确定另有特定要求,见附件2、附件3。

2.2规定业务或设备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各种业务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规定有通用的杂散域发射的最低限值要求,表2.3是各种业务类别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除天线及传输线外,从该设备的任何部分发出的杂散发射的影响,不应大于在杂散发射频率上以最大容许功率加到天线系统而出现的影响。对具有无线电发射功能、并兼有信息技术设备(ITE)特征的受测试设备,若ITE部分能分离及可以独立操作使用,则ITE部分按GB9254-2008标准要求执行,无线电发射部分的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满足本条款要求;若ITE部分不能单独操作使用,则受测试设备在发射状态下的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满足本条款要求,而受测试设备在待机/空闲状态下的测试按GB9254-2008标准要求执行。

表2.3规定业务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业务类别或设备种类

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除下面描述的业务类别或设备种类外a

43+10lgP,或70dBc,取要求较低的。

固定业务b

-50dBm(30MHz≤f21.2GHz)

-30dBm(21.2GHz≤f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固定业务―终端站(有用户设备接口的外围站)

-40dBm(30MHz≤f21.2GHz)

-30dBm(21.2GHz≤f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陆地移动业务(移动和固定站)

-36dBm(9kHz≤f30MHz)

-36dBm(30MHz≤f1GHz)

-30dBm(1GHz≤f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30MHz以下微功率(短距离)设备

29-10lg(f(kHz)/9)dBμA/m(9kHzf≤10MHz)

-1dBμA/m(10MHzf30MHz,在10米处,准峰值)

-36dBm(30MHz≤f1GHz,下面特殊频段除外)

-54dBm(适用48.5MHz-72.5MHz、76MHz-87MHz、167MHz-223MHz、470MHz-566MHz、606MHz-798MHz特殊频段)

-30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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