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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1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

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并经专家评审同意,作为我

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根据。

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

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者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

最高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

或者设施、电梯机房、排风与排烟机房、楼梯及自动扶梯出

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关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一致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

不一致部位之间使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

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穿式

或者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关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一致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

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要求执

行: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

与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者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

置贯穿式或者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

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

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

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高的室外

地坪应沿长边设置贯穿式或者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

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

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

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

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5.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

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

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6.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或者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

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7.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与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

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

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与《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上

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

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

行。

8.住宅建筑的层数计算应按《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执行。

9.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

得与其他公共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与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

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

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10.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

且与主体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

属建筑。

11.高层商住楼或者办公综合楼下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

附属建筑,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附图)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使用不开设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与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

于2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

(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主体塔楼外墙相接处设置不小

于1.2m的窗槛墙。

1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

卫生间、仓储与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

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

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一致防火分区且疏

散完全独立或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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