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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Z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447—2015代替DB11/447-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petroleumrefiningand
petrochemicalsmanufacturingindustry
2015-05-13发布2015-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治疗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11/447—2015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标准控制对象与时段划分 4
5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4
6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7
7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9
8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10
9厂界环境空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10
10规定 11
11监测 11
12标准实施 13
参考文献 14
II
DB11/447—2015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DB11/206-2010《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与DB11/447-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新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Ⅱ时段限值和控制要求,现有源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Ⅱ时段限值和控制要求;
——修改了工艺加热炉烟气、催化剂再生烟气、硫磺回收尾气、特殊工艺排气的部分排放限值(见表1、表2、表3、表4、表5);
——修改了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6章节);
——修改了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7章节);
——修改了对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停工检修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8章节);——修改了厂界环境空气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7)
——修改了对火炬放空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10章节);——修改了监测要求(见第11章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飞燕石化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李靖、周苑松、江梅、孙桂芳、何丽娟、聂磊、邵霞、高喜超、何万清、王敏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I
DB11/447—2015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发布实施以来,对该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污染排放起到了较好的控制作用。为了适应北京市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新要求,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DB11/447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在进一步严格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原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调整和修订。
1
DB11/447—2015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对新、改、扩建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内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内锅炉(含电站锅炉)、危险废物焚烧炉执行相应的北京市或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2.1-2007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T8017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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