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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化用工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集团市场化用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
维护企业与市场化用工人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
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场化用工人员指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非
正式职工(以下简称合同工),以及由劳务派遣单位派往集团工作的劳
动者(以下简称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集团因工作需要发生临时用工时,全部通过劳务派遣单位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市场化用工使用原则
第四条集团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市场
化用工。
第五条市场化用工的使用必须坚持计划使用、按需设岗的原则,
有效调控市场化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合理控制人员成本,统一管理制
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用工效益。
第三章市场化用工人员的条件
第六条聘用市场化用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45
周岁。
2.有较强的法律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聘任岗位要求的文化、技能知识,以及相应的工作、劳动
能力。
4.从事电工、电焊工、司机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5.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严禁使用:
1.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或在校学生。
2.刑事案件嫌疑人、被依法判处缓刑、保外就医、假释服刑人员
以及劳动教养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
3.身体有明显缺陷和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
4.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人员。
第四章市场化用工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市场化用工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和集团其它相关规章
制度的,集团有权对合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以及对劳务派遣人
员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第九条集团市场化用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时间最长不超过
两个月。试用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集团有权予以辞退或退回劳
务派遣单位。
L患慢性病、传染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2.不能按集团用工部门或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违反集团规章制度的。
4.因违反管理规定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市场化用工人员的职责要求、工作任务、考勤检查、绩效
考核,统一由具体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市场化用工人员的考勤工
作参照集团《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试行)》执行,具体用人单位应按
照考勤工作要求,每月上报市场化用工人员的工作出勤情况,并确保
上报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用人程序:
1.由用人单位向组织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
2.集团组织人事部根据用工计划及岗位要求进行审核,报集团
党委会讨论决定。
3.由组织人事部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人需求。劳务派遣单位
派出经集团组织人事部审核通过的符合用工需求的劳动者。
第五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L劳动合同期满的;
4.市场化用工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市场化用工人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市
场化用工人员后,可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L市场化用工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市场化用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四条市场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包括并不限于)之一的,
集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人员予以退回派遣单位,且无需支
付经济补偿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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