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通信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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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信服务合同

电话通信服务合同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宅: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宅: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供应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乙方供应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二,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双方有意依据本协议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供应电话通信服务。

因此,双方全都同意如下:

第一条服务开头日

服务开头于年月日或于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费率向乙方供应电话通信服务。乙方应同样根据附件二的费率向甲方供应电话通信服务。上述费率应受本协议第四条的调整所约束。附件一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变更。附件二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变更。

其次条服务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亦自此开头。本协议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个月(但受第五条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约束)。本协议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年。假如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时终止本协议,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日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经任一方以上述规定书面终止,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第三条发票

1.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日发出(“发票日”)。

2.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日发出(“发票日”)。

第四条结算

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日(“到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

假如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结算应付方于到期日因没有争议的使用而应付但拖欠的金额应计收月利率%的费用。

本条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结算应收方放弃在本协议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结算应付方违约的权利,及终止本协议、行使本协议中或依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应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五条终止

假如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结算应收方自行打算并书面允许的任何宽限期内,向结算应付方开出账单的结算付款未从结算应付方收到,则结算应收方可以其独立意志打算部分或全部终止转播服务。结算应收方保留权利,以向结算应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额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及由结算应付方造成的全部成本,而不论是否提起诉讼。

第六条调整

账单调整的要求必需在发票日后内作出。被确定为出错的任何金额将从下个月的结算中划出。上述调整要求不应成为延迟清算付款的借口。

第七条未保证

双方未就本协议中供应的传播服务供应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亦未就适销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适用性作出保证。

第八条赔偿

双方应赔偿并使另一方、其股东、主管、雇员和代理免于一切不合理的损失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及律师费,上述费用的产生应当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因本协议中传播服务的安装、接通、维护、服务或放射故障而导致的,包括服务供应方、其雇员、代理及客户对传播服务的任何中断。

第九条无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权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无权代表对方、以对方名义假设或设定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不行抗力

本协议项下双方义务受制于以下不行抗力大事,且任何一方没有义务为因下列不行抗力大事造成的延误、无法履行(结算应付方的支付行为除外)、损害、损失或任何设备的破坏或故障而负责。不行抗力大事是火灾、洪水、公用设施供应缩短、动力丢失、爆炸、内乱、政府行为、供应设备短缺、交通不行获得、第三方行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掌握的任何其他缘由。

第十一条未弃权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放弃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状况下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全部放弃或弃权。

第十二条修改

本协议非经双方另行书面签署文件,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晓或收到对方的定单、售货确认书或其他类似文件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订或修改。

第十三条授权的陈述

各方向对方陈述并保证本协议的签署、递交以及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行已经合法授权,且本协议依据其中条款对双方而言是有效合法并有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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