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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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适应文化旅游行业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文化旅游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受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受害者提供救援和帮助,及时、有效地处置受害者在旅游和文化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增强行业整体防灾抗灾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旅游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文化旅游行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以保障受害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受害者提供救治、救援、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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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4.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在区政府领导和专业部门指导下,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相关应急协调和配合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预防为主,防练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1.5事件分类分级

1.5.1事件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境内文化旅游行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公众和旅游者伤亡、滞留、群体性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缆车、索道、滑道事故,拥挤踩踏事故,消防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文化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健康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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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事件,因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不文明行为造成的游客滞留事件等。

1.5.2分级标准

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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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IV级)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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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文化旅游行业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组织机构

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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