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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管理和认可,维护国家和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根据消防法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

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通过对消防产品进行一系列的

检验、验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可以安全

有效地用于消防事故防控和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目的是推动消防产品质量的提

升,保证消防产品的安全可靠性,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

则,符合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

第六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第七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具体内容、程序、要求等,由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经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认可范围与认可条件

第八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消防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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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报警设备与系统;

2.灭火设备与系统;

3.防排烟设备与系统;

4.消防逃生设备与系统;

5.消防救援设备;

6.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产品。

第九条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

2.拥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

3.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测试设备;

4.具备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所需的材料和文件。

第十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申请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消防

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支付认可费用。

第十一条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

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条件。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后,本级人民政府消防

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验

证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验证和评估应当参照相

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环保和

适用于消防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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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结果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

请人,并在国家消防产品认可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

第三章监管与管理

第十五条对已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产品,应当按照要求

进行相应的生产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产品型号、规格以及生产

工艺等。

第十六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申请

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申请续期。

第十七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性应当在国家消防产

品认可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产品型式

认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

管。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要求的产品,本级人民

政府消防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查

封、召回等。

第二十条对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

人,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立

案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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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认可擅自生产、

销售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产、查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信

息,骗取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注销消防

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擅自变更、篡改、伪

造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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