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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

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

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11号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

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臵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

现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

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

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涉及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

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

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

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

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

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

为基准确定。

三、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

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

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四、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

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

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臵,并符合306号文

件相关规定。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

实施。

五、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

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

于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

权限不得下放。

六、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

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

让档案,落实工作责任。

七、各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制度、

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等报国务院国资委备

案。

八、已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实施重组或被托管的中央

企业,不适用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九、中央企业应当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本企业上

一年度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后书面报告国务

院国资委。

十、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度将组织对部分中央企业开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检查。对于严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中央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

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中央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

向国务院国资委反映。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

理办法》解读与实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与实务

XX-07-03cnc1771摘自大成律师事...阅347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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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7月1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

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首次从定义、产权转让、交易

统一进行了规范,与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相比,《办法》

就国有资产交易方式、增资扩股与资产转让作出了明确的

规定:

1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及资

产转让《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

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

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

行为。

2明确增资及资产转让应当进场交易《办法》第2条规

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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