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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筹基金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筹基金是指由个人或机构进行自主投资组成的基金。基金管理人从事自筹基金经

营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自筹基金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自筹基金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自筹基金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投资决策、

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管理职责,促进自筹基金管理的规范运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自筹基金,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等类型的基

金。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符合自筹基金管理需求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

权限。

第七条基金经理应当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熟悉资本市场,具有严谨的投资决策能力。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负责监测和控制自筹基金的风险状况。

第九条投资者服务部门应当设立专业的投资者服务团队,负责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服务。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十条自筹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稳健、透明、谨慎的原则,合理控制风险。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分散、风险控

制和风险管理等措施。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全面的市场研究和分析,制定投资策略,主动管理投资组合,

实现稳定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估值制度,并通过独立的估值机构对投资标的进

行定期估值。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状况和运作情况,确保投资者的知

情权。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依规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和公平。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和形式,并

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送基金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五章合规管理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基

金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自我监督,积极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从事自筹基金

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管部门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依法

对其进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对自筹基金经营活动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因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损失的,有权向基金管理人主张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基金管理人。

本制度自筹基金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筹基金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保护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筹基金是指由个人或机构进行自主投资组成的基金。基金管理人从事自筹基金经

营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自筹基金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自筹基金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自筹基金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投资决策、

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管理职责,促进自筹基金管理的规范运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自筹基金,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等类型的基

金。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符合自筹基金管理需求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

权限。

第七条基金经理应当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熟悉资本市场,具有严谨的投资决策能力。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负责监测和控制自筹基金的风险状况。

第九条投资者服务部门应当设立专业的投资者服务团队,负责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服务。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十条自筹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稳健、透明、谨慎的原则,合理控制风险。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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