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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6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
全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或者
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计委《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令第71号)、
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计委令1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校园内(不含独立的家属院)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
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校园内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未取
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饮食服务和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
堂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经营者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组织好从业人员健康查体。
第七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八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
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
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
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九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
时,必须立即向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
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
合学校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的要求
第十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
全标准和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
所,以保证食品质量;禁止采购《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禁购食品。
第十一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
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
品。食品贮存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
当合理,流程应当规范。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
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品加工场所要符合《餐饮业食品安
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工食品必须严格按照《餐饮业食
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第十四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十五条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
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
饮具保洁柜必须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五章餐饮业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
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
工作的食品加工、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
参加工作,在原工作单位取得的健康许可证无效。
第十九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
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及经营工作;患有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
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
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都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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