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家庭应急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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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点家庭应急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基层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引导家庭应急产品生产企业持续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庭应急产品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本规范条件中的家庭应急产品包含简易式灭火器、3kg以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L以下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和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面向家庭、车载及相关室内环境使用,供人员在发生室内火灾(如厨房火灾、电气火灾、家具及织物火灾等)、私家车火灾时灭火及逃生使用,具备便携性、易操作性、适用性、安全性、环保性及储存方便等特性。

(二)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企业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二、基本要求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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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规范条件产品相关业务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生产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并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具备良好信誉,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六)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2000万元,涉及本规范条件的产品销售量应不低于6万件;呼吸器生产企业的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1200万元,涉及本规范条件的产品销售量应不低于4万件。

三、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

(七)生产企业和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所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八)生产企业和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鼓励企业进入安全应急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四、生产条件与产品质量

(九)企业应具备与其所开展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与检验检测设备。具体设备可与所列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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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功能性能:

1.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具备灭火器水压试验和瓶体爆破试验设备、灭火器的冲击试验设备、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喷射性能试验设备;使用干粉灭火剂的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具备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松密度、含水率、吸湿率和粒度分布检验设备;使用水基灭火剂的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具备水基灭火剂pH值和表面张力试验设备;

2.呼吸器生产企业应具备一氧化碳防护性能试验装置、滤烟性能检测仪、可燃性检测装置、透光率测试设备、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试验装置等检测检验设备;

3.企业应保存清晰、完整、可追溯且保存期限不低于24个月的产品检验记录或出厂检验项目表;

4.鼓励手提式灭火器生产企业具备自己生产瓶体的能力。

(十)企业应具备规范化的工艺流程,按照GB/T19001/ISO9001等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通过在境内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

(十一)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关键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对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确保其始终具备必要的能力。

(十二)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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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前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标准,生产质量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家庭应急产品。

1.灭火器应当符合《简易式灭火器》(XF86)或《手提式灭火器》(GB4351)等标准;

2.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应当符合《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21976.7)。

(十三)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产品标识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十四)大力推动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选择生产智能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

(十五)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建立内部实验室并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参与相关产品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应用和推广。

五、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十六)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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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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