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指引.docx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指引.docx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1

附件1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加强监测监控与自律管理,根据《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集中统一、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收益凭证的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下承担收益凭证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信息材料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建设符合数据报送文件接口规范的电子化自动报送系统,通过该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收益凭证的,通过报价系统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收益凭证发行完毕后3个交易日内报送收益凭证基本信息、持有人信息,并提交加盖公章

2

的认购协议、发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范本等材料。

第七条证券公司报送的发行备案信息材料满足齐备性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中证报价网站公示收益凭证相关信息。

备案不代表协会、中证报价对收益凭证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收益凭证到期兑付、展期、转让、部分终止、提前终止等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送相关变动信息。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前7个交易日内报送上月收益凭证月报。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收益凭证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收益凭证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发生《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约事件、重大风险事件等可能影响公司正常发行收益凭证情形的,证券公司应于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送重大事项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一条收益凭证存续期内,证券公司按照规定披露收益凭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应当在信息披露当日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市证券公司豁免报送。

第十二条协会或中证报价发现证券公司报送的收益凭

3

证发行备案材料或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3个交易日内补正。

证券公司发现已报送的发行备案材料或相关信息需要补正的,应当主动提交补正材料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并确保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相关信息材料应当校验、复核后,由公司指定部门统一报送。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工作机制,明确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络人,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四条中证报价应当对证券公司备案与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记录和反馈,开展报送质量评估,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报送质量。

第十五条中证报价应当制定完善收益凭证发行备案和信息报送格式、标准和接口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提升数据采集电子化、自动化水平,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按照监管部门和协会有关要求编制报送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中证报价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使用和处理收益凭证相关数据信息,并向证券公司、投资者等提供收益凭证信息查询、下载等服务。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存在以下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材料、影响监测监控情形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送中国证监会查处。

4

(一)迟报次数月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或定期报告延迟报送的,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

(二)错报次数月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或定期报告出现严重错误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同一收益凭证一次报送出现多项信息报送不准确的,不重复统计错报次数。

(三)截至收益凭证到期仍未报送发行备案材料的,或重大事项自发生之日起未在3个交易日内报告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或者报送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协会或中证报价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问询、约谈等方式对收益凭证设计、发行销售、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备案与信息报送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并要求证券公司解释说明;发现严重违反《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协会可以先行要求证券公司暂停新增发行收益凭证,再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酌情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档评论(0)

使者使者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