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责任保险附加电梯设计、生产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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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电梯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特别条款

1.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如错误或遗漏的上述信息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则被保险人应当补交相应保费,否则,不另外收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的每个被保险人将被视为各自独立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保险人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的索赔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但是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电梯设计、生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电梯设计、生产的原因发生电梯超速、坠落、安全保护失灵、轿厢意外运动等电梯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附加雇员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指电梯维保单位的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电梯维保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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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情形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电梯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电梯,但被保险人不知情或无法控制的情况除外。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补偿金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补偿金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赔偿处理

(一)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业人员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

(二)误工费:被保险人从业人员因保险事故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遭受的误工损失,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该从业人员月工资标准/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限。上述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包括节假日。

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雇员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三)赔偿顺位:若被保险人为其雇员购买工伤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工伤保险赔偿之后,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未对其雇员买工伤保险,但其雇员有与本保险保障相同的其他商业保险存在,不论其他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按照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金:对伤残评定标准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对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照下表中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对雇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责任限额内赔付。

死亡、伤残赔偿比例表

项目

伤害程度

赔偿金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

(三)

二级伤残

90%

(四)

三级伤残

80%

(五)

四级伤残

70%

(六)

五级伤残

60%

3/4

(七)

六级伤残

50%

(八)

七级伤残

40%

(九)

八级伤残

30%

(十)

九级伤残

20%

(十一)

十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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