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奖励与惩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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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奖惩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阔员工主动性,创建性和激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公司职务知识产权独创或设计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专利技术:完成者享有署名,参加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二,科技成果完成者享有署名,参加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三,本单位全部职务知识产权完成者获得本《方法》中的奖金和酬劳后仍可享有获得其他奖金和酬劳的权利。不在本单位工作或已调离,退休的,仍旧享有获得奖金和酬劳的权利,独创人或设计人已经去世的,此项权利属合法继承人享有。

四,知识产权工作者的权利

???1,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2,有提议并督促为本单位知识产权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予以嘉奖的权利。

???3,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者,有获得嘉奖的权利,其成果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4,本单位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者有优先获得在国内外进行业务培训,考察,学习机会的权利。

第二章嘉奖

第三条知识产权的形成,管理,实施,许可转让,爱护等工作中做出较大成果的部门和人员赐予表彰嘉奖。

第四条公司因职务独创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赐予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物质与精神嘉奖。

一项独创专利奖金10000元;一项好用新型专利奖金5000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奖金200元。对重大专利(申请)项目应当重奖,并将其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或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独创专利实施产生效益后,每应从实施该项独创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酬劳发给独创人或设计人。

第六条独创专利许可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应当从实施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运用费纳税后提取不少于10%作为酬劳发给独创人或设计人。

第七条奖金和酬劳的安排原则

???奖金:按贡献大小安排给独创人或设计人;

酬劳:独创人或设计人占70%,参加实施或许可的人员占20%,专利管理部门占10%。专利管理部门所获得的酬劳中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及专利工作者不少于50%。

第八条设立专利工作奖,每终依据公司专利工作考核指标完成状况和专利工作业绩,对有关负责专利管理工作以及从事专利技术探讨的人员赐予嘉奖。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2000元嘉奖

第九条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爱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作出贡献,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个人应受到公司嘉奖,一般以挽回经济损失的2%计算赐予一次性嘉奖,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第十条公司员工设计的商标被公司选用注册后将赐予一次性嘉奖(200—1000元);能给公司带来巨大效益的,将赐予重奖,并将其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开发的软件被公司采纳或许可他人运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公司将赐予一定的嘉奖,并将成果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依据本方法赐予的全部待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依据本方法赐予的全部待遇。

第十三条有关知识产权奖金与酬劳由公司统一支付,纳入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费用预算。

第三章惩处

第十四条对未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有关专项管理方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对其他单位知识产权的侵权,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赐予惩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维持专利权,技术贸易,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公司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或引起经济纠纷给公司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责任者以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务独创专利权被授予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效益后,未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给独创人或设计人奖金和酬劳的,独创人或设计人可在两内向上级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对能够取得知识产权,而因忽视知识产权工作,没有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给公司造成严峻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赐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有关制度,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运用或向他人供应,转让有关技术资料,文件或者商业隐私的人员,将职务独创创建作为非职务独创创建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赐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不正值手段,擅自发表,泄露,运用,许可,转让,联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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