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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

作者:李磊

来源:《汽车与安全》2021年第09期

摘要:2017年,国家颁布了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该

标准的实施,有效提升了我国载货汽车的被动安全性,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发挥了积

极作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规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检验

查验手段等原因,导致货车侧后防护装置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规问题,影响了车辆安全。本文

分析了我国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的管理现状,深入探讨了监督、检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难

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侧后防护;被动安全;检验查验

车辆追尾事故,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伤亡人数较多的事故类型之一。尤其以小型载

客汽车追尾载货车的事故居多,由于小型载客汽车驾驶室的高度与货车的车厢底板高度基本相

同,一旦发生追尾事故,如果货车没有足够强度的后防护装置,小型载客汽车就会钻入货车后

部,导致货车后厢板撞向驾驶人或乘客的头部。这种情况下,气囊部位一般不会被触动,就算

气囊弹开,货厢底板切入小型载客汽车驾驶室时,弹开的气囊也起不到保护作用。因而当这类

事故发生时,小型载客汽车上驾乘人员的生还几率非常低。另外,货车转弯时由于盲区较大,

容易引发行人、摩托车、电动车等卷入货车底部。而载货汽车加装后下部防护及侧防护装置,

能有效减轻小型载客汽车追尾碰撞引发事故的伤害后果,防范行人及非机动车驾乘人员被卷入

货车和挂车侧面而造成伤害的交通事故,是有效的被动安全措施之一。笔者结合工作岗位实

践,浅谈目前载货汽车侧后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载货汽车侧后防护管理现状1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欧洲就开始重视乘用车追尾钻入载货汽车的研究,并于1983年

颁布了载货汽车后下部保护装置的规定ECER58号法规。美国于1998年颁布了联邦机动车法

规FMVSS223《后碰撞防护装置》和FMVSS224《后碰撞保护》。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和GB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的强制性标准,强制要求载货汽车和挂车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

订合并,发布了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1]。该标准的实施,有

效提升了我国载货汽车的被动安全性,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2020年,

因后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管

理条例》相继召回了中国重汽、梁山鑫永成、东风汽车、东风柳汽四家企业制造的载货汽车和

半挂车共88辆。

存在问题及原因2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欠缺2.1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我国涉及交通安全三要素人、车、路的法律、法规得到

了进一步完善,但是尚未出台汽车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合法上路实行

的是“公告准入+强制性认证和一致性控制+登记查验”的行政管理模式,但是公告管理方面以车

辆产品“生产前”的模式为主,即仅限于检测机构出具的样车检测报告、技术文本、资料等审

查,缺乏必要的产品现场审查和日常的监督抽查;机动车强制认证制度(CCC认证)和一致

性控制方面认证偏重于载货汽车质量体系审核和文件审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力度相对偏弱,对

违规生产不一致产品的企业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即便被查出生产不一致,也不过是取消相关

产品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比国外因生产不符合

法规产品而导致的巨额罚款,国内的处罚则显得不痛不痒;公安车管部门虽然在注册登记查验

中发现了大量的违规车,但是涉及的违规主体是汽车生产企业,对企业没有直接处罚权,只能

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于面广量大、程序复杂,往往仅以震慑为主。由于缺少汽车行业基

本法的指导,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出现监管上的相互推诿,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也无法落

实,重大事故追责也鲜有追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近年来载货汽车非法生产、非法改装,大

吨小标、侧后防护等安全配置不达标等生产不一致性的问题日益突出,也从另外一方面印证了

监管制度和治理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企业2.2违反生产一致性规定,车厢厂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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