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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痛科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为规范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包括半月神经节,蝶膀神经节,胸、腰交感神经节和内脏神经或神经丛的阻滞治疗技术,即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作用于神经节、根、丛,使其传导功能被暂时或永久性的阻断来治疗疼痛及非疼痛性疾病的临床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麻醉科、疼痛科等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相关的医学影像科等科室及相应设备。
(三)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2年以上,有疼痛科或麻醉科疼痛亚专业所属开放床位,近3年累计完成神经阻滞治疗病例不少于500例。
(四)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五)具备满足实施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所需的神经刺激器,具备超声、X线透视或CTI、MRI等辅助定位和引导技术的临床辅助科室
(六)具有符合实施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条件的无菌治疗室或手术室、门诊手术室等。治疗场所应具备相应监测设备、氧源以及应急救治药品、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控制与管理系统。
(八)至少有2名具备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在职医师。有经过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实施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或疼痛科。
2.有3年以上疼痛诊疗工作经验的住院医师,或具有1年以上疼痛诊疗工作经验的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配合实施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的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能熟练掌握主要生命体征监护和心肺脑复苏技术,熟悉局麻药物、血管活性药物的临床应用。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急慢性疼痛性疾病的诊疗规范、神经阻滞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掌握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由具有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担任。
(三)实施者在治疗前应当确定治疗方案、预防和治疗并发症的措施,治疗后制订合理的后续管理方案。
(四)实施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治疗目的、风险、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建立健全神经阻滞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在完成每例次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后,应当按要求保留并及时上报相关病例数据信息。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协会等专业组织对其开展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技术检查,包括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术后患者管理、医疗不良事件情况、随访情况、病历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专业穿刺器械、耗材及药品,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
2.建立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开展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1.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或疼痛科。
2.应当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200例神经阻滞治疗手术,参与完成不少于30例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手术。
3. 学员应参与对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治疗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治疗操作过程记录、治疗后续处理和治疗后随访等。
4.在境外接受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培训3个月以上,完成本规范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二)培训基地
1.培训基地条件。
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医院,符合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基本要求,具有疼痛诊疗门诊与病房,床位数不少于10张。
(2)具备3种(含)以上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神经阻滞治疗2000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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