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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教师法》简介;二、《教师法》目录预览;三、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二)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对教师这种“专业人员”的理解要注意两点:;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教学权的基本含义:;2、科学研究权(该法第7条第2项);3、管理学生权(该法第7条第3项);5、民主管理权(该法第7条第5项);(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特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为:;2、教育教学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2项);4、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4项);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五、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二)关于教师的其他待遇;六、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案例]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评析】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教师法》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七、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
;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教师资格??限制与丧失;(二)教师聘任制度;八、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案例:张某为某校一位老师,多次申报高级教师未果,认为是学校在故意为难他,遂对学校产生意见。他开始上课经常迟到、早下课,并有一次故意旷课3天。学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其警告处分。但张某没有吸取教训,反而更加与学校作对,又一次旷课达2周之久。学校最后将其解聘,限他3月之内自寻出路,否则停发其工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法律责任;【评析】教师或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应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教师或管理人员在从事教学活动或管理活动中,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职务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承担。体罚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职务行为,因教师体罚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体罚人所在的学校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教师或其他学校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向体罚行为人进行追偿,责令他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损失。同时,学校还可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体罚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依据;第三,《教师法》第37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5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3、实施体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责任;3、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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