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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劳人锅【198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气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4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

04大卡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

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

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

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

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

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

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

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

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

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

况。

第八条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

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

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

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

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

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

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

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

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

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

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

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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