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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制度规范

组织处置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不合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制度安排,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措施。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组织处置办法》),从党规层面着重解决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了一部专门的、统一的党内法规。《组织处置办法》呈现出鲜明的、与时俱进的党规制度特征,体现了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的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要求。

从地方试点实践探索到党中央顶层设计

为贯彻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规定要求,早在10多年前,在中央组织部的部署和指导下,一些地方省委及其组织部开始围绕打通党员“出口”通道在一些地级市进行试点,各试点单位按照党章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进行积极探索,分别制定了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中央组织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组织处置办法》稿。2024年5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组织处置办法》稿。《组织处置办法》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其制定和印发,标志着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已经从地方试点探索阶段上升为全面实施的发展阶段。

《组织处置办法》的制定和印发,一个重要贡献在于以党的中央法规形式首次完整地、权威地界定组织处置的概念和内涵。同以往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地方试点探索阶段概念不明确、各自界定、适用情形宽窄不一等情况相比,《组织处置办法》首次完整地界定了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概念,就是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这一规定的实质是党组织对那些虽然没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但却不发挥作用的不合格党员所采取的组织管理监督措施。

《组织处置办法》的制定和印发,填补了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中央党内法规空白,为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组织处置、组织调整和党纪处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制度边界划分的党内法规权威依据。组织处置的实质和定位是对不合格党员所采取的组织措施,被处置的党员没有违纪违法行为,这是组织处置与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明显区别。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其处理对象范围是“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按照规定应当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三者各有侧重、各司其职,共同构成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全覆盖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中央顶层设计充分吸收了地方试点探索的实践经验,并进一步作出规范。比如,在地方试点探索中,对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列举式规定大体相同,比较成熟,在此基础上,《组织处置办法》将处置方式和适用情形结合起来,对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15种情形作出适当调整和充实,这就是:(1)限期改正,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信仰宗教;工作消极懈怠,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等方面。(2)劝其退党,主要包括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等方面。(3)除名,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受到劝其退党处置、本人坚持不退等方面。这表明先地方试点探索、后总结经验上升为中央法规,是解决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重点难题问题的有效途径。

从原则性、分散性规定到专门化、集成化规范

《组织处置办法》总结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按照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各方面制度有机衔接、集成联动、协同协调的部署要求,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专门规定,突显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原则性、分散性规定到专门化、集成化规范的发展态势。

关于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问题,党章在第九条从两个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一方面,党章对不合格党员的性质认定作出两种情况的总体规定。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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