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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制度(通用16篇)

工伤管理制度篇1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

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

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

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

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

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

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

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

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

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

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

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

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

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

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

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

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

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

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

(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

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

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

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

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

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

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

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

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

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

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

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

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

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

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

过”。

5.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

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

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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