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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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征缴管理办法附表

(审判)

第一条为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征缴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如《税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税

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车船税

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所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

称交通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均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负责为其缴纳车船税。代表。车船税的征收和缴纳是扣缴义务人

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无论是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强制保

险,均应依法履行代征、缴纳车船税的义务。

第三条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税款义务

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税款登

记,领取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只能为已完成

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证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

签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指定专门的税务人员具体负责车船

税的征收和缴纳。

扣缴义务人负责人和具体办理税款代收代缴的有关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代收代缴工作,切实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的车船税征缴范围如下:机动车交通事

故强制保险的车辆,车船税的征收实行强制保险。

第六条车船税按年计征。扣缴义务人代征缴纳车船税时,

车船税缴纳期限为纳税人购买强制保险之日。具体税额标准按照

《车船税暂行条例省级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船税项目税额标准执

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如果您拥有机动车,购买强制保险时按年计算车船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单位×年度单位税额

(二)新购机动车辆,自购买强制强制保险之日起至当年年

底按月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单位×年度

单位纳税×纳税月数÷12

(三)在规定报废期限内一年内临时进入境外、临时在道路

上使用机动车、为机动车购买短期强制交通保险的,征收车船税。

交强险有效期当月至终止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

税额=纳税单位×年度单位纳税×纳税月数÷12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征收、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纳税

人提供的以前的保险单核对纳税人往年的纳税情况。对上一年度

未缴纳车船税的,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当年应缴税款,同时代收

代缴上一年度未缴税款。至购买当年保险之日,按日收取应缴税

金5/10,000的滞纳金。

第八条纳税人直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销售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载有车牌等

车辆信息的完税证明。强制保险,不再代收。缴纳车辆税。但应

将上述车辆的完税证明编号和出具证明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名

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完税证明复印件一并存档与交强险

业务备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向本条例规定的牵引车、军警车辆、警用

车辆等免税车辆销售强制交通保险时,扣缴义务人不得征收和缴

纳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

将登记证或驾驶证复印件与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拖拉机应当经农业(农机)部门登记认定,持有拖拉机登记

证或者拖拉机驾驶证;军用车辆和武警车辆,凭军队和武警车船

管理部门核发的军用车辆牌照和武警牌照进行识别;所用车辆以

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牌(最后一个车牌号为红色“警”字)为识

别依据。

第十条外交车辆和城乡公共交通车辆经地方税务机关出具

《车船税减免证明》(附件1),扣缴义务人不再征收车船税。

豁免车辆在销售强制保险时。.但扣缴义务人应当将减免税证明

编号和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输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减免

税证明(保险公司留存复印件)与交强险业务备查。

拖拉机、军警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纳税人不能

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减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

必须按照规定对车辆、船舶进行代扣代缴。销售强制保险时的规

定。税。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时,应当向

纳税人出具载有纳税信息的保险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作为纳税

人缴纳车船税款的凭证。税收和逾期罚款。除另有规定外,扣缴

义务人不再向纳税人出具扣缴税款证明。纳税人如需补办纳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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