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管理制度_范文.pdfVIP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证件管理制度_范文

证件管理制度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证件管理制度,感谢您的阅读!

证件管理制度(一)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

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

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

政、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

和身份证明。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

政执法证》。

第四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

机关。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管理机构是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的发证机关。

第五条发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交通行政执行证件:

(一)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

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县级或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

人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交通行政执法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

由业务管理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直属的符合

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从事水上安

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审核后,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应当

将本部门符

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

由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颁发《水上安

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所

属的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水上安全监督人员除外)

登记造册,分别报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

理局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

册,负责审批、颁发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证件的颁发和管理工

作。

对经批准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将其有关

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及时打印、颁发交通行

政执法证件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保管,随时

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

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

人。

第十五条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

位按证件颁发渠道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

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第十六条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

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七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发证机关应当于

每年第一季度对持证人上年度以下情况进行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结果;

(二)持证人参加岗位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根据年度审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年度审验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在证件的年度审验栏

文档评论(0)

132****735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