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课时_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案例二.docxVIP

第2课时_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案例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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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学科核心素养

1.目标与素养

(1)了解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了解人身权利包括的具体内容;认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的一致性。

(2)认同民法典中对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特别保护;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价值取向。

2.情境与问题

(1)通过查阅民法典中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规定,理解人身权利的内容。

(2)通过分析生活中的案例和行为,认识侵犯人身权利的表现。

(3)通过分析生活中的案例和行为,了解维护权利的方法。

(4)通过阅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认识侵犯人身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

3.过程与方法

(1)通过阅读法、讨论法,认识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规定。

(2)通过案例法、研读法、讨论法,认识人身权利的内容。

(3)通过案例法、研读法、合作交流法,认识树立尊重他人权利意识的必要性。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

1.自然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人身权利的内容和人身权利的维护。

3.树立尊重他人权利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难点

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维护自身权利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关系。

教学设计

学生活动

教师活动

设计意图

我国民法典专门设立了人格权编。专门设立这一编有什么意义呢?

一、教学导入

简单介绍民法典各编的情况。

开门见山,进入学习主题。

阅读材料

材料1:王先生是一名健身爱好者,系某健身房的会员,某日,王先生健身锻炼后,私人教练为其按压胸部做放松动作时,力度把握不准,造成了王先生胸部外伤、肋骨骨折。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其医疗费、医疗器械辅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

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思考:

1.我国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权利?

2民法典为什么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3.侵犯他人的权利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上述案例中法院会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吗?

二、主题探究——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主题探究活动(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交流成果展示: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公正审判。

(案例真实审判结果是: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王先生医疗费、医疗器械辅助费、误工费共计1万余元。)

有关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内容,学生有一定的知识基础。这里需要向学生强调学习的角度是民法,其与刑法相关的内容是不同的。

材料1来自真实的法律案例,更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展示法院判决的最终结果,有助于强化学生的侵权责任意识。

阅读材料:

2019年初,温州戴女士在淘宝天猫一家销售玩具、服装的旗舰店,购买了一辆儿童三轮脚踏车给4岁的女儿琳琳(化名)。可没过多久,戴女士的朋友就在这家店铺中看到琳琳骑着脚踏车的照片,随即告诉戴女士。根据戴女士回忆,这张照片是她自己拍的,然后发到了个人社交账号上。至于是发到了朋友圈还是微博,自己不记得了。但是不知道怎么的,这张照片就被“卖家”擅自用到网店上宣传儿童三轮脚踏车了,而且使用琳琳照片“打广告”的儿童三轮脚踏车的月销量接近700件。2019年10月,戴女士作为琳琳的法定代理人,将网店起诉至鹿城法院,要求网店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5820元。

思考:

1.我国法律为什么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

2.自然人的姓名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什么是肖像?

4.自然人对其肖像有哪些权利?

5.法院会支持戴女士的诉讼请求吗?

主题探究活动(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交流成果展示:

1.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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