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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作业3参考答案

1、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答:在体例与内容上均有不同。一是采纳英国式“虚君共

和”的责任内阁制;二是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力。

规定皇权以宪法明定者为限,皇位继承顺序由宪法规定,宪法

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行宪法修正提案权归国会,总理大

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皇帝直截了当统海陆军,但对内使

用,颁依国会议决这专门条件。国际条约非约国会议决,不得

缔结,官制官规以法律规定;三是它属临时宪法,《大纲》仅是

清廷对立宪要求的一个许诺,以此作为九年以后制定宪法的准

则,面《十九信条》则已成为一种临时宪法,具有宪法性质。

它明确规定关于国会权限条文,“国会未开会往常,资政院适用

之。”即在国会成立前,由资政院代行国会权力,清廷重新起用

袁世凯,即据《十九信条》于1911年11月8日“选举”袁世

凯,并由皇帝任命其为总理大臣的。但《十九信条》仍以“大

清帝国之皇帝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为差不多精神,

人民的民主权益只字未提。

2、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指定的法律有哪些,要紧内容是什

么?

答:(1)《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一为删修旧

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止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

的制度,这一方面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一为制定

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

律》。(2)商律:《钦定大清商律》由商部制定,光绪二十九年

十二月五日(1904年1月21日)奏准颁行,《公司注册试办章

程》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五月(1904年6月)奏准颁行;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与《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由商部制

定,光绪三十年六月(1904年7月)奏准颁行,《破产律》由

商部起草,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1905年5月)奏准颁行。《大

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交易行律草案》光绪三十四年

(1908年)起草,《破产律草案》宣统元年完成,《保险规则草

案》于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改订

大清商律草案》农工商部拟订,宣统二年十一月(1911年1月)

奏交资政院审议,《银行则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正月(1

908年7月)奏准颁行,《银行注册章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

四年六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大小轮船公司给照章程》

20条,邮传部订,宣统二年三月(1910年4月)奏准颁行,《运

送章程》农工商部起草,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

政院审议,十二月奏准绳颁行。(3)民律:要紧着眼于对《大

清律》的修订和《大清新刑律》的制定,民事立法的修订直到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公元1907年6月)才受到朝廷的重视,三

点宗旨:“注重世界最一般之法则”,广泛吸取大陆法系国家民

法的一样原则和具体规定;“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采纳各

国新制”以便与列强相交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和“期

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4)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刑事民

事诉讼法草案》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提出制订简明诉

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公元190

7年12月14日)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

案》宣统二年十月(公元1911年1月27日)相继编成;《大理

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由清廷1906年12月颁行。

3、清末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答:清末的司法审判制度体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典型

的两种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所谓领事裁判权,是指

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

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

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国家按照不平等条约在

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

建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严峻地破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举借内设置的专门审判机关,事实上际上

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当领事裁判权扩大到外国领事能够参与

对中国人的审判后,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

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置“法院”,会审公廨在上海正式成立,

以后又扩大到厦门等地。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会审公廨治理各国租界内钞

票债、斗殴、窃盗等案件,凡是牵涉到有约国洋人必须到岸的

洋华诉讼,无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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