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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信息披露,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规定的披露内容为收益凭证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证券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披露内容。
第四条证券公司披露的收益凭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益凭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负责人,建立信息披露问责机制。
第二章发行文件相关要求
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制作提供发行说明书,发行说明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基本信息:收益凭证名称、编码、类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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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登记机构、发行场所、发行对象等。
(三)募集/认购信息:本期最高发行规模、本期最低发行规模、收益凭证面值、发行价格、最低认购金额、认购期等。
(四)存续信息:起始日、到期日、兑付日、年度计息天数等。
(五)结构信息:挂钩标的(如有)、收益表现水平、投资收益计算方式等。
(六)信息披露内容及方式: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方式、途径和频率。
(七)税费:投资者需缴纳的税费(如有)。
(八)对冲干扰事件处理方式(适用于浮动收益凭证):描述因市场中断、标的调整等情况而影响收益凭证投资收益的特殊事件,明确出现该类事件的处理方式。
(九)收益情景分析(适用于浮动收益凭证):根据收益凭证的投资收益结构,通过列举不同情景下投资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说明收益结构和风险。
第七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制作提供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适当性。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是否具备参与本收益凭证的合法主体资质,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收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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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资信状况。应详细说明发行人的资信状况。
(三)市场风险。固定收益凭证可能因市场利率变化受到影响。浮动收益凭证可能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基础商品及其组合等,当挂钩的特定标的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投资收益产生波动。
(四)流动性风险。收益凭证到期前,只能在发行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转让(发行说明书明确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交易可能不活跃,导致转让需求可能无法满足;或者当期收益凭证未设提前终止条款,导致在收益凭证到期前无法变现。
(五)发行人风险。收益凭证发行人至少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可能导致收益凭证出现认购、资金划拨失败,无法及时、全额支付等情况,致使投资者发生损失。
(六)政策法律风险。收益凭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开展的。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对收益凭证的发行运作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投资者损失。
(七)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疫情、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收益凭证的发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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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投资者损失。
(八)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可通过发行人网站、交易终端、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途径,及时了解收益凭证相关信息及制度规则。如未及时查询,或对相关制度规则的理解不够准确等,可能导致投资决策失误。
(九)醒目文字载明内容。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说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收益凭证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认购前,务必认真阅读相关规则、发行说明书、认购协议、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理解、掌握收益凭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所有条款规则,做好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确保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投资。
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制作提供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认购协议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信息: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相关承诺:投资者承诺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投资于本收益凭证,保证认购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相关文件所有条款和内容,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证券公司承诺发行收益凭证符合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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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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