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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

国家不可一日无主,城市当然也不可以没有规划,下面是店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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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

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

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

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

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

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的各项规划后,应当在三十个

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

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项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取得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

工程选址意见书,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范

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报送规

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

抗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

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需要改变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

(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基本农田(蔬菜用地)和其他重要公

共活动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经其主管部门、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修建私有住宅,须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

用权证、户口本、所属街道办事处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临街与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

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两

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二点五倍。

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必须严格控制。临时性(构)筑物不得超过

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须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

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

满又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审查意见

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后一年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办理

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仍未

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其他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市政、管线工程放线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线不得施

工。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

法干预规划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制定、实施情况加强管理和

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

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规划工作和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情况。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权限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确

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四)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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