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德馨少年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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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

德华安顾德馨少年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风险提示:该产品是一款分红型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请您仔细阅

读本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一、投保事项

1.投保年龄:0-12周岁。

2.交费期间:1年、3年、10年、至16周岁。

3.保险期间:至30周岁。

4.交费方式:年交或月交。

二、产品基本特征

1.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a)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9、20、21周岁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b)留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2、23周岁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2倍给付留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4周岁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留学教育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

为被保险人身故日本合同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两项中的较大者。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

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4)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在给付第三项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保单权益

自动垫交保险费、减额交清、保单贷款、协议变更保险合同、退保等。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

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七、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八、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九、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

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4.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本公司分红险秉承合规稳健的投资运作理念,注重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在风

险可控的基础上力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本合同仍然有效,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是否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

及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1.红利来源

分红保险业务的可分配盈余来源包括利差、死差和费差等。

(1)利差:本年度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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