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德华安顾附加直富保铂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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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

德华安顾附加直富保铂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一、产品基本特征

1.运作原理

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并经过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附加险可附加于本公司的特定主险。本附加合

同生效后,本公司建立个人账户,记录并管理本附加合同下的保险费、利息等保单权益。

投保时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生效后追加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将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的年

金、生存保险金、祝寿金、现金红利等作为转入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该个

人账户中,并开始累积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将按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定期结算个人账户价值,并

提供最低保证利率。个人账户价值可用于支付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支付后,个人账户

价值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减少。

本附加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

2.主要投资策略

由于本产品具有保证利率和高流动性,本产品账户将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投资工

具、银行存款、少量权益工具以及中国保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年金给付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满2年之后或个人账户价值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

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给付。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本公司于每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本附加合同保险

期间届满,当个人账户价值少于人民币500元时停止年金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

少。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5.保险费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交纳:

1)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交费金额需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

规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追加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且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

届时有效的规定。

3)转入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的年金、生存保险金、祝寿金、现

金红利等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转入个人账户。

6.保单权益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支付保险费、协议变更保险合同、退保等。

二、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所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等额增加;

3)经本公司同意,将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的年金、生存保险金、祝寿金、现金红利等作为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转入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当时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4)每月1日为账户结算日。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

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结算利率包括年化结算利率和日结算利率,日结算利率=年化结算利

率/365;

5)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已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6)领取年金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当次领取金额等额减少;

7)个人账户价值支付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的

金额等额减少;

8)本附加合同在非结算日中止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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