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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施工竣工后的保修措施
工程质量保修和回访属于项目竣工后的管理工作。这时项目经理部已
经解体,一般是由承包企业建立施工项目交工后的回访与保修制度,并责
成企业的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为提高工程质量,听取用户意见,改进服务方式,承包人应建立与发
包人及用户的服务联系网络,及时取得信息,跟据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并按计划、实施、
验证、报告的程序,搞好回访与保修工作。
一、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
内出现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等质量缺陷,予
以修复。
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内,履行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关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等义务。
1、质量保修责任
(1)发送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一般是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或之后的3~7天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
位发送《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主要内容有:工程简况、房屋使用
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记录等。还附有
保修(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3万元的罚款。
(2)实施保修
在保修期内,发生了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应填写《工程质
量修理通知书》,通告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等;
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对保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进行修理的要求或通知
后,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7日内派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
位共同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将保修业务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
内容和时间承担保修责任。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负责监督;对于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现场抢修。
若施工单位未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期限和责任派人保修时,发包人可
以另行委托他人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
(3)验收
施工单位在修理完毕之后,要在保修书上做好保修记录,并由建设单
位(用户)验收签认。涉及结构安全的保修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具体内容如下:
(1)由于承包人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
陷,应由承包人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因设计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可由承包人修理,由设计人承担经
济责任,其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偿。
(3)属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而明示或暗示承
包人使用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因发包人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人,致使施工中接口处理不好,
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因竣工后自行改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由发包
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凡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
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6)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使用人有意委托修理维护时,承包人应
为使用人提供修理维护等服务,并在协议中约定。
(7)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使用人需要继续使用的,承包人根
据有关法规和鉴定资料,采取加固、维修措施时,应按设计使用年限,约
定质量保修期限。
(8)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根据工程合同合理使用年限采用保修保
险方式,投入并已解决保险费来源的,承包人应按约定的保修承诺,履行
保修职责和义务。
(9)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
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
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
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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