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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

德华安顾孝顺保特定疾病保险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事项

1.投保年龄:50至75周岁。

2.保险期间:5年。

3.交费期间:5年。

4.犹豫期:15日。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记载内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日均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第七条所约

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将向您退回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2、特定轻度疾病康复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

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对于被保险人自特定轻度疾病确诊之

日起,选择由本公司认可的康复护理机构提供合理且必要的康复护理的,且该康复护理机构属于本

公司“指定的康复护理机构”的,本公司将按照实际发生且满足给付条件费用的100%,并在特定

轻度疾病康复护理保险金限额12000元内给付特定轻度疾病康复护理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其中,被保险人选择由不属于本公司“指定的康复护理机构”的康复护理机构提供的康复护理

的,特定轻度疾病康复护理保险金的限额为6000元。

3、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特定重度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

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特定重度疾病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两者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确定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不可兼得。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或特定重度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疾病康复护理保险金、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因上述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因上述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四)其它保单权益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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