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宁波市2022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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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宁波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一、文本部分

XXXX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XXXX住宅小区管理规约》已经XXXX年XX月XX日业

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于XXXX年XX月XX日报XXXX

区XXXX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活动,维护全

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

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

及相关管理活动。

临时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规

约。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为XXX住宅小区,坐落于XXX

路XXX号,隶属于XXXX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管辖。

本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东至XXX、南至XXX、西至XXX、北

至XXX四至范围内的区域,总占地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

第1页/共30页

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筑用

地内、围墙(围护)外与市政设施相连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

地、绿地(位于XXX范围),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移

交所在地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负责行使本物业

管理区域内有关业主共同管理事项的决定权。

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本管理规约和其

他业主大会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

作。

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

会,按照规定行使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

和本管理规约约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

理规约约定的义务,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

定和依法制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制度。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突发缺管、失管事件且影响业主、物业

使用人正常生活时,全体业主应当支持、配合XXX镇(乡)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应急物业服务,并自觉履行

相关义务。

第2页/共30页

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全体业主应当自觉服从、配合

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

管理人)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管理措施。

第二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维修

第八条业主依法行使建筑物内专有部分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

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确需

改变用途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住宅质

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合理、安全使用物业,正

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修、环境卫

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条业主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

权益的,该业主应当承担房屋安全治理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安全隐患。

业主不承担前款约定的房屋安全治理责任的,经业主大会同

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治理,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

担。

第3页/共30页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因维护专有部分确需进入其他相关

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予以

配合。

第十二条业主因房屋装修或者维修,确需临时占用业主共用道

路或者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

书面同意,按照约定的临时占用范围使用,并在约定期限内恢

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

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职责履行相关管线和设

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时,确需临时占用、挖掘业主共有道

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并

在维修、养护工程结束时,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在物业共用部位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挖掘业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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