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标准》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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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标准

《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标准》

编制说明

编制单位:四川省民政厅

时间:2024年10月

-1-

目录

一、工作简况 -2-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3-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 -5-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5-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5-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6-

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6-

八、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6-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7-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7-

-2-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发出的《关于下达2023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三批)的通知》(川市监函〔2023〕208号),批准由四川省民政厅牵头起草地方标准《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

2.起草单位

四川省民政厅

3.主要起草人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项目分工

主要工作

蒋丽英

四川省民政厅

厅长

项目负责人

项目整体把控,指导标准编制。

刘璐

四川省民政厅

儿童保障处处长

主要参与人

主写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

徐六

四川省民政厅

儿童保障处副处长

主要参与人

主写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

万勇

四川省民政厅

儿童保障处工作人员

参与人

参与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编写。

王荔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工作人员

参与人

参与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编写。

宋钏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工作人员

参与人

参与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编写。

赵蜀江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工作人员

参与人

参与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编写。

4.工作简况

标准起草工作组在标准起草期间主要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3-

(1)提出立项申请。2022年11月,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开展家庭监护指导和兜底监护工作,民政厅儿童保障处提出《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立项申请,2023年5月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予以批准立项。

(2)开展基础工作。2023年5月组建标准起草小组,明确各参与单位、人员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等。开展基础调研工作,收集并梳理国内外相关标准、政策、规范和文献等信息。

(3)形成标准初稿。2023年6月-12月,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验证的基础上,制定标准的大体框架,确定标准包含的必要内容,如术语和定义、评估对象、评估基本要求等;并在框架内容基础上,逐渐丰富标准内容,通过反复论证研讨形成标准初稿。

(4)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2024年1月-7月,与行业专家、

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了各相关方和业内人士的意见,对标准初稿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5)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7月,标准起草小组广泛征求各方面相关单位意见。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兼顾科学性、客观性、合理性、适用性原则,严格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在编制过程中,主要依据三大原则:

(1)协调性原则。本标准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未违背现有上层标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不存在矛盾、交叉、重复等问题。本标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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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倡导。

(2)可操作性原则。本标准主要引用《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MZ/T086—2017)、《困境未成年人评估规范》(DB3211/T1007-2019)等文件中内容。同时标准使用《7岁以下儿童生长标准》做为评估的部分参考标准。这些文件,对本标准的起草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和指导方向。

(3)适用性原则。本标准是以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实践探索为基础,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尽可能提出最佳最优的要求,确保标准的准确与严谨,使标准具有良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的评估对象、评估原则、评估基本要求、评估指标内容及权重、评估流程、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使用和评估监管。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工作和管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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